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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要小心 稍一不留神就会构成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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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3 10: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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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自然不都属于走私行为。但近两三年内海关构建了网罗密张的行政规定体系。从境外带件、寄件入境的人,很可能在还没完全清楚繁琐的清关规定、税则前,就已经触犯了某项规定。一旦海关认定这种犯规是属于走私、犯罪的话,当事人实际上就必须自证清白。
      只要海关追究旅客未申报物品,就会默认其有走私罪的主观“故意”和“明知”,要求旅客自证清白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观方面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02年发布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按法条而言,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故意的认定,重点在于对是否“应知”的认定。但实务中,旅客一旦被查到未经申报及缴税的行为,只要当数额较大时,海关通常会作出“明知”的假设而由当事人进行反驳。即使缺乏证据证明嫌疑人“确知”,也会默认嫌疑人有较大可能“应当知道”申报,或者“不可能不知”,将举证证明其的确不知此项的义务转嫁给嫌疑人,不顾“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法律原则。
       个人的“海外代购”被征行邮税,是“打擦边球”
  代购和朋友帮忙从国外带东西,在清关时都是走行邮税,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由于其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际上为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收的总称。如果是被认定是“货物”的话就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简单地说,从国外带东西如果是自己买来自用是合法的,如果带回来转卖就涉嫌走私,所以海关文件里面一直强调“合理自用”。除了专门的进口商的“代购”外,个人代购实际上是“打擦边球”,比如说境外代购者帮境内付款人代购,但收件人和报关证件都是付款人的,这样可以理解成是付款人自用,只是帮他下单。即便如此,海关规定也使这样的代购越来越容易“踩中地雷”。
       奶粉、IPAD等行李物品征行邮税按海关单方面定价,不按“发票”来,进口完税价格就高不就低
  目前海关单方面确定的完税价格表,并不符合缴税基数的通行做法,同时用明显过高的缴税基数来一概推翻境外各国和地区所用商业“发票”所记商品售价的合理性做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按海关总署现行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便携式电脑使用的一般完税价格是5000元,而iPad等电子产品在香港等地购买的实际购买价格并不到4000元,在国内很多型号也未达到5000元。但海关2010年第54号公告和《完税价格表》将所有这些产品都以5000元作为完税价格,就等同于以5000元作为这些产品的“最低价格”,作为缴税的基数来计税,导致实际税负高于本应缴纳的税额。又如按2010年海关43号公告,所有从国外来的奶粉超过2.5千克后,都按200元/千克的价格(净重)和10%的税率征行邮税。
      按“物品”清关的不能转卖出售,否则也涉嫌违法
  旅客从国外带回的物品即使全额在海关申报缴税了,但只要转手牟利,也涉嫌违法。海关法律政策中的“免税物品”要求必须“自用”,即入境后不用于出售或出租,具有“非贸易性”的“物品”特征,而非牟利的“货物”特征。清关物品免税额是否达到5000元或50元是针对自用的限制,而出售牟利的代购品,即使单次价值和数量都很小或者按“自用”缴税也不行,必须按进口货物来缴税。这意味着,先购买“自用”物品带入境内,再因“自用不了那么多”而转手出售,这种生活中习见的情景在中国是犯法的。
      国外非邮政系统的快递公司给中国国内寄件,必须按“货物”而非“物品”来清关交税,否则即违法
  2012 年3 月,海关总署出台了《海关总署2012 年第15号公告》和《对于海关第15号公告等政策的说明》。新规定不仅上调了不少个人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和税率,还有更严苛的内容。此政策出台以前,各国快递企业运送的商品在进入我国海关交由我国大陆邮政派递时,海关部门将其视为邮寄的“物品”来对待,给予关税优惠。但此政策一出,海关部门将不再将其视为“物品”,境外快递清关不能走“邮递物品”通道,而需要走私人快递的“商业快件”渠道,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也就是说,即使不是代购,是国外的亲友用快递给国内寄件,也必须按照“货物”而非“物品”来清关交税。
       邮寄物超50元要收“邮税”,连“自用物品”也难以免税
  2010年海关总署发布的第43号公告称,从9月1日起,取消了过去对个人邮递物品500元的免税额,并且对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邮税”起征限额被大幅降低。根据海关总署《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每千克奶粉的税额是20元;香水、乳液、粉底单件物品税额为50元。若按过去500元标准来看,每寄25千克的奶粉才达到征税标准,按900克一罐算,相当于27罐左右,化妆品则可以购买数十件之多。不过随着2010年43号公告的生效,2010年9月1日起,奶粉一次也只能寄两罐才可以免于征税,而邮寄化妆品1瓶就会达到应征税额的限制,若考虑到通胀因素,50元的税基起征根本无法满足正常的“自用”需求,况乎代购。
       代购罪与非罪的界线随贸易政策调整而变化,朝令夕改并无定法
  中国刑法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与海关的行政规定密切相关,如2010—2012年来海关颁布的15号、43号、54号公告等文件均对海外代购行为进行监管,给刑法提供“代购涉嫌走私”明确的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依据,同时也使海外代购行为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这些行政法规变动性极强,而代购罪与非罪的界线也会随之变动扭曲,随着国家贸易政策的调整、法规的修改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决定是否对从海外带货的公民处刑的法律界限,不由立法机关通过确定,却由行政机关朝令夕改,随意滥用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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