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本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09-2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缓解本市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特别是当前突出的中心城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停车难”矛盾,切实促进公共、专用、道路等各类停车资源的集约利用,着重提高存量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沪府令第8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通知》(沪府办〔2015〕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制定的〈本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52号)等的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本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开放”为理念,以提升停车资源集约利用效率、实现停车规范有序为目标,以本市公共停车信息平台为技术支撑,以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以及停车综合治理为契机,努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个人自律四位一体和良性互动的停车共享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充分发挥市、区、街镇三级政府管理机构在停车共享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级部门指导、各区政府部署、街道乡镇实施”的工作推进模式,组织和引导停车供需双方及社会第三方停车经营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企业”)等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治,按照“统一指导、属地推动、因地制宜、协商确定”的工作原则,建立多方协同推进机制,落实分工职责,协调各方利益。 二是市场运作、专业服务。鼓励由街镇会同有关第三方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统筹停车资源供需关系,搭建停车供需双方对接协商平台,组织签署合作协议,具体开展停车共享经营服务,做好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三是规范有序、信息支撑。支持有关第三方企业利用本市公共停车信息平台开展停车共享经营服务,统计对接停车供需双方服务和使用信息,鼓励供需双方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规范服务和有序停车。 四是自愿为主、政府鼓励。鼓励停车资源供给方在能够保障自身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对外开放停车资源,鼓励停车资源需求方通过街镇及第三方企业对接使用周边停车资源。 (三)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在最大限度挖潜利用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内部停车资源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周边公共、专用、道路等各类停车资源,形成“内外联动、错时共享”的停车资源共享利用格局,切实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有效缓解重点区域停车供需矛盾,实现停车规范有序。 二、统一实施规定 (一)实施范围 1.重点针对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停车需求,优先考虑利用在周边步行距离300-500米范围内的公共、专用、道路等各类停车资源,引导居民、患者、学生家长等将所乘车辆错时或临时停放。 2.鼓励进一步挖掘利用距离目的地较远、换乘公共交通便利的大型停车设施集中停车,并探索在集中停车点和目的地之间开行接驳巴士。 (二)实施内容 1.在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周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库)原则上应全天开放。 2.有关政府机关、医院和普通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保障内部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应将内部停车设施错时对外开放,率先落实停车共享责任。 3.鼓励商业、办公等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办理经营备案手续,对外提供错时或临时停车服务,其中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增建的公共停车泊位,应按照所在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全部对外开放,不得自行占用。 4.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停车条件的,由街镇牵头协调公安、交通、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停放管理制度,编制初步方案,并履行本市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程序申报批准后,可以按照本市道路停车场包月停放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5.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全体业主共有的住宅小区内部停车设施可向周边错时开放,提供临时停车服务。 三、细化实施措施 (一)建立区域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协调制度 各区政府应按照本市统一规定,加快建立区域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协调制度,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区属各部门、街镇的分工职责,全面梳理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停车需求状况,调研公共、专用、道路等各类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并按照“一点一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区停车资源共享实施计划,明确总体任务和时间节点。 (二)建立停车共享供需双方对接协商机制 鼓励由各区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有关第三方企业,配合街镇建立停车共享协商机制,对接停车共享供需双方,并可通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平台,具体开展停车共享经营服务,组织供需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鼓励各区对有关第三方企业进行相应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三)制定停车资源共享利用操作方案 1.停车共享协议和相关管理规范。市级部门制定住宅小区停车共享协议和管理规范(示范文本)(附件1、2),各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有关示范文本,具体制定本区停车共享协议和管理规范,明确停车共享的车辆及人员信息、泊位信息、停车收费标准、停放时限、未按协议规定停车的约束措施,以及供需双方和有关第三方企业的责任和行为规范等。 2.停车共享相关收费标准。共享停车收费一般实行包月、包季或包年等长包收费方式,在经营性停车场临时停车可按次或按时计费,其中面向居民的停车收费价格应与相关住宅小区内停车收费水平相衔接,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相关各方签订的停车共享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3.停车共享操作流程。对于居民错时利用住宅小区周边停车资源长期停放的,可参照以下流程办理: 第一,公示共享停车资源。由街镇会同第三方企业对住宅小区周边可供共享利用的停车资源信息予以公示,包括名称、位置、泊位数、允许停放时间、收费价格、相关停放管理规定等。 第二,提交停车共享申请材料。申请人向街镇及第三方企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人在住宅小区居住的房产或租赁房屋的有效证明;(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人军官证、武警警官证、港澳及台湾居民居留证、护照等);(3)机动车驾驶证;(4)车辆有效身份证明(车主、车牌号、车型等)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有效联系方式;(5)错时利用周边停车资源的申请书,含意向目标及价格等。街镇及第三方企业应对个人提交的材料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三,复核申请条件。由街镇会同第三方企业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按以下要求予以复核:(1)申请人在所在住宅小区内无停车位;(2)申请人在所在住宅小区周边未办理过其他共享停车的相关证明。对经复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处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第四,签署停车共享协议。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镇会同第三方企业根据相关停车资源供需情况,组织停车资源供给方和申请人进行对接协商,达成一致的,签署三方停车共享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并发放本区统一印制的住宅小区周边共享停放车辆证明。 第五,延续停车共享协议。申请人在原协议期满后需要延续共享停车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街镇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续期共享。 第六,终止停车共享协议。经核实,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有关停车共享协议自行终止:(1)申请人已在本住宅小区内购买或租用停车位的;(2)共享停车位有效期已超过规定期限且未申请延续的;(3)使用共享车位有效期内违反协议相关规定累计达到一定次数的;(4)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于除住宅错时停车之外的其他错时或临时停车活动,按照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的相关经营管理规定执行。 4.停车共享违规行为处置机制。对于居民错时利用住宅小区周边停车资源长期停放时,存在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不按约定时间驶离、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以及其他不遵守停车管理规定相关行为的,除按照有关停车共享协议相关违约条款处理外,可撤销其参与停车共享的资格,并按照本市有关管理规定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 1.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监督指导,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并由市静态交通领导小组制定年度目标,对各区停车设施共享利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2.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明确的年度计划、时间节点和年度任务,建立涉及停车共享管理各方的协调机制,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明确本区相关职能部门分工,确定参与本区停车共享工作的第三方企业并予以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统一印制本区内的住宅小区周边停放车辆证明,以及根据本区停车共享管理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区特点的停车共享协议和管理规范。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开展本区域停车共享实施工作,会同本区确定的第三方企业和相关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本区域相关停车资源供给方,联合制定本区域停车资源共享方案,梳理筹措本区域可供共享利用的停车资源,组织第三方企业与相关停车资源供给方和居民签署停车共享三方协议,监督相关工作落实。 (二)开展停车共享示范工作 由市静态交通领导小组组织各区选择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区域,开展停车资源共享示范项目创建、评选和交流推广活动,总结工作经验,持续推广应用。 附件:1.住宅小区停车共享协议(示范文本) 2.住宅小区停车共享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市交通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机管局 市国资委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附件1 XX区住宅小区停车共享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供给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需求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见证方):_______________ 为缓解_______小区居民夜间停车难的问题,利用小区与附近_________停车场车辆停放峰谷交错的特点,本着自愿开展、互惠互利的宗旨,经相关三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情况下,甲方提供____个泊位,用于乙方夜间停车。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 二、夜间错时停车时段为:_______。 三、本协议商定的错时停车价格实施包月价,为:____元/月,先付后停。 每月___日前须缴清下月停车费用,特殊原因需延期缴纳的,须事先经甲方同意。无故延期作放弃处理。 四、本协议实行停车人诚信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的缴纳:乙方在申领住宅小区周边共享停放车辆证明前,向丙方缴纳。 保证金的构成:违约停放处置费用(拖车费、他处停放费用)等,计____元。 保证金的退还:未使用的保证金在协议终止后全额退还。 保证金的赔付:在乙方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丙方可先行赔付甲方,同时应保留好相关发票收据备查。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和本协议的约定事项,制定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确保停车场的安全、规范运营,满足乙方的错时停放需求; (二)负责对乙方违规停放行为的提醒和现场处置工作; (三)负责错时停车相关费用的收取、结算、退还工作; (四)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使乙方无法将车辆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停入或驶离停车场的,应协助乙方落实过渡停车场地,并承担协议期内乙方由此而产生的他处停车费与交通费; (五)因企业出现“关停并转”或“场地改造”等非管理原因造成无法履约的,甲方应在服务终止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协议约定享有甲方提供的错时停车服务的权利; (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超越双方约定的错时停车时段停车; (三)遵守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凭证停车,并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引导文明停车,不得自行挑选泊位或随意乱停放; (四)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五)爱护停车场(库)的各种设施,若有损坏,负责赔偿和恢复。 七、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见证协议履行情况,协调处理违约事件及其它有关问题; (二)负责有关诚信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赔付; (三)登记、取消所管区域内错时停放车辆名额,填制停车信息表,通知甲方确认; (四)开展停车人文明停车宣传、教育工作。 八、协议的管理 (一)协议期内,因非甲方原因导致错时停车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约定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撤出该停车场,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协议期内,有关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甲方应按约定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撤出该停车场,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与该停车场(库)后续经营管理单位有优先续签权利。 (三)协议期内,若乙方无法遵守本协议第六条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本协议在执行中如甲、乙双方存在异议且不能解决的,由丙方居间协调处理。 (五)本协议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签权利。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___份,甲、乙、丙方各执___份。 附件2 XX区住宅小区停车共享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利用公共、专用及道路等各类停车资源,有效缓解住宅小区夜间停车难问题,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住宅小区停车共享是指相关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及道路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自身停车需求空闲时段,向周边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提供错时停车或临时停车服务。 第三条(停车共享协议主要内容) 停车共享协议由停车共享供给方与需求方,本着自愿开展、互惠互利的原则,针对长期停放行为订立书面协议。协议需明确: 1、错时停车时间; 2、停车收费标准; 3、诚信管理内容; 4、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5、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条(第三方见证) 停车共享协议可由所在区确定的第三方企业作为见证方,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跟踪督促有关协议履行和参与矛盾处理工作。 第五条(付费方式) 长期停车共享原则上实施包月收费,先付费后停车。 若当月实际停放天数不足半月,由停车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减半结算。每月规定时间前应缴清下月停车费用,特殊原因需延期缴费的,需经事先协商一致。无故延期超过15天视为主动放弃。 第六条(诚信管理) 停车共享实行停车人诚信保证金制度。诚信保证金可交由所在区确定的第三方企业代管。 诚信保证金的构成:拖车费、他处停放费用等。 诚信保证金的退还:结余的保证金在协议终止后退还。 诚信保证金的使用:有违约停车情形、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由所在区县确定的第三方企业先行赔付,同时应保留好相关发票收据备查。 第七条(经营形式) 停车共享的经营形式分为两种:自营与代营。 1、自营:有实施错时停车意向的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及道路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行开展错时停车,并向所在街镇报备自营方案。 2、代营:有实施错时停车意向的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及道路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包月租赁的方式,向所在区确定的第三方企业提供泊位。第三方企业配合街镇,收集停车需求,统筹安排泊位,处理相关问题,实施专业经营。 第八条(停车供给方职责) 1、应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和本协议的约定事项,制定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确保停车场的安全、规范运营,满足相关车辆的错时停放需求。 2、负责对违规停放行为的提醒和现场处置工作。 3、负责停车费用的收取、结算工作。 4、因自身原因造成停车人无法将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停入或驶离停车场的,由此而产生的停车人交通费和他处停车费由停车供给方承担。 5、在开展自营时制作发放专用停车证。 第九条(停车需求方职责) 1、应遵守停车场安全管理要求,听从公共停车场(库)管理人员的引导文明停车。 2、需凭专用停车证在协议规定的时段内停放。 3、不得自行挑选泊位或随意乱停放。 4、爱护停车场库的各种设施。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由停车人负责赔偿和修复。 第十条(第三方职责) 1、配合街镇登记、取消小区内有错时停放需求的车辆名额,填制停车信息表; 2、做好对停车人文明停车的宣传、教育工作; 3、及时收缴、管理诚信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4、对停车人损坏停车设施的,负责先行赔偿和恢复; 5、协调处理相关矛盾和其它有关问题,并参与违约、违法行为的协调处理工作; 6、制作发放专用停车证。 第十一条(协议管理) 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按照相应方式处理: 1、停车供给方和需求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对协议执行存在异议的,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第三方介入处理。 2、因非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停车的,甲方需按双方约定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撤出该停车场,本协议自动终止。 3、因甲方委托的停车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甲方需按双方约定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撤出该停车场,本协议自动终止,但乙方与停车场(库)后续管理单位有优先续签权利。 4、乙方未能遵守第九条相应职责要求,经甲方和有关第三方认定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协议自动终止。 协议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签权利。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XX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