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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智慧环保与大健康专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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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5 16: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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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
智慧环保与大健康专业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智慧环保与大健康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高等教育界、教育工作者及有志于支持高等教育发展改革的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关于智慧环保、大健康等相关领域教育技术的协作、研究、交流和推广活动,搭建高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平台及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和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专业委员会同时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与交流、培训与评估、产品认证、咨询和推广等服务,搭建高校与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社团团体)产学研合作平台及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
(一)组织各种学术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相互交流协作,提高会员的理论与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组织开展高等教育评估、论证、咨询、中介和推广服务,组织和承办相关竞赛活动,组织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等;
(三)为本市高校开展智慧环保、大健康领域专业课程建设提供相关指导,规划并定期开展高校教师智慧环保及大健康领域前沿技术“双师型”教学培训;
(四)搭建高校与智慧环保、大健康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社团团体)产学研合作平台及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
(五)为教育部门及相关行业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进行科研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及有关教育技术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六)加强同其他省市有关学术团体之间的联系,发展与国外学术团体和教育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并进行学术和信息资料交流;
(七)接受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团体会员:上海市各普通高校(含附属医院)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专业委员会的团体会员,并由单位委派专业相关的行政部门或科研院所代表学校行使团体会员职责。团体会员均为本会理事会员;
(二)本专业委员会可以吸收与智慧环保与大健康领域相关涉及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的企业单位入会成为企业会员;
(三)个人会员:理事单位中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的行业领军人物、相关专业高校教育工作者、相关领域企业实际负责人、高级工程师等。个人会员在参与本专业委员会重大决策表决时,其表决意见以其所在理事单位享有的投票权体现。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入会需提出书面申请,由申请单位推荐理事代表本单位参与专业委员会事务并行使团体会员职责;
(二)企业会员入会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指定一名理事代表本企业行使企业会员职责;
(三)个人会员入会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研究、考察、学习等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 努力开展学术研究,积极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论文、专题报告等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高等教育学会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
(四)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七)批准接纳会员;
(八)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或免去和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人员单数不超过5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理事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议认定,委员由主任提名,理事长会议认定。学术委员会原则上不随理事会换届而变更。
学术委员会应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开展智慧环保及大健康领域相关技术理论与实务研究、学术交流、评审鉴定、竞赛等多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列席理事长会议,参与本会各项决策的讨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其它机构、企业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财务由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兼管,经费的收支由秘书处负责计划和执行,重要支出应由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应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审查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业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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